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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参考性案例1-1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判决有罪的,不影响担保人对出借人承担担保责任
——任桂兰诉成都民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3-04 16:28:36 打印 字号: | |
  裁判规则

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已经被法院判定有罪的,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债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6111号(2015年2月13日)

二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5159号(2015年9月22日)

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申912号(2016年5月25日)

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再518号(2017年6月9日)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18日,任桂兰与四川财富联盟公司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联盟公司)签订《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及《资金出借及回收方式协议》,约定任桂兰提供出借资金310000元,由财富联盟公司向任桂兰推荐借款人受让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完成资金的出借,借期限12个月,年投资收益13%,由财富联盟公司代收利息后按月将利息支付至任桂兰指定账户。2013年10月18日,任桂兰提供了借款项310000元,财富联盟公司作为见证人在《债权转让款到账确认书》加盖了印章。2013年11月1日,成都民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公司)向任桂兰出《担保函》称任桂兰的上述债权出现任何风险,民丰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代偿本金和利息。2014年10月5日,财富联盟公司出具《致公司全体客户朋友们的一封信》称公司资金链断流无法继续良性经营,并做出停业清算债权债务,进行资产处理的决定。财富联盟公司向任桂兰支付利息至2014年8月30日。后任桂兰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丰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武侯民初字第611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成都民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桂兰借款本金310000元;二、被告成都民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桂兰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1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3%,从2014年8月31日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10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52.5元,由被告成都民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宣判后,民丰公司不服,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成民终字第5159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611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告任桂兰的起诉;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305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05元,予以退还。

二审宣判后,任桂兰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川民申91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6)川民再51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5159号民事裁定;二、维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6111号民事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6105元,由成都民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综合全案证据来看,虽然任桂兰与财富联盟公司约定的出借方式为受让债权,但实际上是财富联盟公司与任桂兰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财富联盟公司是本案的实际借款人,应予确认。其次,财富联盟公司确实涉嫌刑事犯罪,有生效裁判文书为证,但民丰公司与任桂兰建立的是担保法律关系,是另一法律关系,虽有牵连,但不属于“当事人相同、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的同一事实,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而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民丰公司的担保事实与财富联盟公司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属于同一事实”,裁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属于法律适用不当,应予纠正。最后,民丰公司为财富联盟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函》,与任桂兰建立担保法律关系,是民丰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任桂兰与民丰公司双方在《担保函》中没有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民丰公司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在财富联盟公司因资金链断流停业清算,并拒绝向任桂兰偿还本金和支付借款利息的情况下,任桂兰诉请民丰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理由成立,民丰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实际借款人进行追偿。
责任编辑:黄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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