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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参考性案例3-1
信息公开申请因涉及第三人利益不予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书面征求第三人意见情况
——尹秀辉等诉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发布时间:2019-03-04 17:04:34 打印 字号: | |
  裁判规则

对于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依法通过书面方式征求该第三人意见后不予公开的,对书面征求第三人意见的情况负有举证证明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

案件索引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行初字第10号(2014年5月12日)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7日,原告尹秀辉、代麟、陈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1995年四川省送变电公司征收崔家店五组土地时园并园的农房返迁安置2幢6单元74号、5单元61号;1幢3单元37号、30号、38号房屋安置对象及其详细人员名单”的政府信息。2013年11月11日,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作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回复单》,回复内容为“由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且所需信息用途不明,为保证第三方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我局对申请人所需信息不予公开”。后三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法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答复并在规定时间内对相关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2014)成华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回复单》,责令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30日内重新进行答复。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具有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实施信息公开的职权。本案中,原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告以申请的内容涉及第三方权益为由对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但被告在庭审中未能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实施了“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的程序提供证据材料,因而,其答复在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程序环节存在缺陷,故该答复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被告应当在完善程序后,再行答复原告。
责任编辑:黄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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