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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典型案例(2 )
万国华诉昆明南疆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针对旅游经营者的违约行为,旅游者应当理性维权,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诉求。如采用拒绝返程等过激方式并导致损失扩大,该扩大损失将不能要求赔偿。
  发布时间:2019-03-14 16:27:49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5十一黄金周期间,昆明南疆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万国华等30人赴华东地区旅游。旅游合同约定,万国华等人于2015106日由旅行社安排乘T381次火车硬卧从上海返回昆明。由于106日返程票异常紧张,旅行社难以买到T381次车票,遂购买了K79次返程车票,该火车到站时间将延迟3个多小时。旅行社答应只要旅游者按时返回,将按照有关规定赔偿。万国华等人表示无法接受,要求旅行社必须先给予每人2000元的赔偿,否则就拒绝登车。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未能达成协议,结果万国华等30人当晚滞留上海火车站。后万国华诉至法院,要求昆明南疆国际旅行社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昆明南疆国际旅行社未经旅客同意,擅自变更返程车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由此给万国华造成的客票差价、必要的餐饮及交通费损失。同时,其次,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万国华等人在返程车次已经变更的情况下,不能理性维权,执意滞留在火车站,人为地造成损失扩大。据此,万国华不能就滞留当晚的住宿费要求旅行社赔偿。判决由昆明南疆国际旅行社赔偿万国华经济损失1000元。

 

责任编辑:黄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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