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旅游者高昆华旅游途中到昆明市景星珠宝城毓恒珠宝店,以人民币32000元价款购买了“冰翠”手镯一对、戒指一只,毓恒珠宝店补写了收款收据一份给高昆华,并在涉案商品彩色照片上盖章并注明“以上物品系本店所售”。后高昆华将其购买的两件物品进行检验,结论为购买的手镯、戒指均为玻璃材质。为此高昆华认为,毓恒珠宝店以高额价款出售普通玻璃材质首饰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毓恒珠宝店对其销售给高昆华的饰品的性质陈述前后矛盾,对高昆华提交的鉴定结论未提出相反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应当认定毓恒珠宝店在明知其销售的涉案商品系玻璃制品,却以“冰翠”为名抬高价格出售,诱导高昆华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作出错误的选择,并以高额价款购买涉案商品。毓恒珠宝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法院判决毓恒珠宝店退还原告高昆华货款32000元,以及96000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