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素梅与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组团的赴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7日游活动,交纳5800元的团费。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未征得王素梅同意,转团给第三人昆明欣雅旅行社。之后,王素梅因乘坐的旅游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经鉴定,王素梅构成十级伤残。后王素梅起诉至法院,请求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与昆明欣雅旅行社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 5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王素梅与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其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他人系违约行为。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合同的相对方,昆明欣雅社旅行作为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对王素梅在旅游期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由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与昆明欣雅旅行社连带赔偿王素梅经济损失3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