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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典型案例( 6)
姚成斌、杨孝焕与广南县世外桃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南县坝美镇人民政府生命权纠纷案
——凡经经营者同意进入景区的游客,无论其是否购买门票经营者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人身伤害的,经营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有一定过错的,可相应减轻景区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3-14 16:33:02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姚兴能系姚成斌、杨孝焕夫妻所生长子(已成年)。近日,姚兴能等六人相约到广南坝美世外桃源风景区游玩,姚兴能等六人被当地村民用平时运游客的船只运至坝美村的洞口处。景区检票员见由本地村民运送便未要求姚兴能等六人购买门票并同意其进入景区。姚兴能等六人下船后在景区内游玩。在距戏水区约200米处时姚兴能擅自下河游泳并导致姚兴能溺水身亡。广南县世外桃源旅游开发公司(简称世外桃源公司)在案发河道边安装了水深危险,禁止嬉戏和禁止游泳等安全警示标志,但在有道路通行的案发河段(未开发利用景区),没有设置禁止游客通行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等标志。后姚成斌、杨孝焕诉至广南县人民法院,要求世外桃源公司及广南县坝美镇人民政府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8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最基本的法定义务之一。只要景区同意进入的游客,无论是否购买门票经营者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虽未购买门票,但经景区管理人员同意而进入景区,世外桃源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有道路通行的尚未开发利用的案发河段世外桃源公司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但该河段属相对危险的水体区域。上述问题暴露了世外桃源公司在景区管理上存在漏洞和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承担20%的责任。姚兴能生前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下水游泳的危险,由此造成的溺亡后果应依法由其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80%的责任。广南县坝美镇人民政府,在处理姚兴能溺水死亡的善后工作时,尽到了应有的职责,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由世外桃源公司赔偿姚成斌、杨孝焕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

 

责任编辑:黄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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