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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典型案例(7 )
官振鸿诉孟定中缅度假酒店、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团网”经营者)肖像权、著作权纠纷案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他人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19-03-14 16:34:05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孟定中缅度假酒店原经理罗军有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美团网网络服务合同》,并进行相关约定。官振鸿与好友在云南临沧孟定镇旅游时,拍摄照片一张,于当日在自己的新浪微博上发表了以该照片为内容的文字图片信息。次年,官振鸿再到孟定游玩,通过手机中的美团网搜寻附近的酒店信息时,发现孟定中缅度假酒店和美团网,未经自己同意使用了于上一年自己拍摄的照片,而且将照片作为该酒店商业宣传资料之一。官振鸿向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孟定中缅度假酒店以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和合理开支、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孟定中缅度假酒店未经官振鸿许可,擅自将其拍摄的照片发布在互联网上,侵害了官振鸿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和合理开支、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孟定中缅度假酒店应在临沧日报或临沧电视台发表致歉信,并赔礼道歉,以及支付官振鸿公证费及精神损失费。而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官振鸿未起诉前,并不知道涉案图片已经侵权,不存在应当知道涉案图片权利情况,且收到起诉材料后已删除了涉案图片,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不应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黄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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