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学兵等人到禄充风景区游玩。景区门票由禄充居委会出售。购票进入景区后,刘学兵与封志东商定:由刘学兵和其女儿骑着封志东的一匹马绕笔架山一圈,价格50元。后封志东牵着刘学兵和其女儿所骑的马行至笔架山观音寺下面的爬坡路段时,刘学兵从马上摔落在地。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学兵需后期治疗费4000元、休息期15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后刘学兵诉请澄江县人民法院,要求封志东、禄充居委会连带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封志东明知其经营游客骑马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但其安全防范意识差,明知笔架山的山路曲崎,骑马上山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还带着刘学兵及其女儿骑马上山,致使刘学兵在骑马上山的过程中,从马上摔落在地受伤,对此损害后果,封志东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刘学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女儿同骑一匹马,在骑马过程中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预见到山路泥泞,可能有摔倒的后果,却疏忽大意,是导致从马上摔落受伤的原因,刘学兵对其损害后果也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禄充居委会作为禄充风景区的管理人,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但对他人在景区内擅自提供骑马娱乐项目时未加以及时制止,是造成刘学兵受伤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该居委会也有一定过错,应对封志东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由封志东偿刘学兵各项经济损失8500余元;封志东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由禄充社区居委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