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方强系丽江云逸旅行社的导游。方强带游客到李志华经营的商店购物消费,双方口头约定购物返点折合3万元给方强。在结算时,由李志华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借款3万元的借条一张给方强,后双方就还款事项发生争议,方强诉至古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志华返还借款3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旅行社不得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导游和领队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本案虽有商户出具的借条,但真实目的在于非法获取购物回扣,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规避行为,因此,方强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