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某系都江堰市龙池镇岷江村某农家乐经营业主。2015年9月,刘某某在没有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了31件动物死体和残体,并存放在自己经营的某农家乐冰柜中,准备用于餐饮经营出售及自用。2016年6月29日都江堰市农业和林业局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对该农家乐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上述动物死体、残体。经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3件动物死体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其中1只红腹角雏、2只凤头蜂鹰,其余28件动物死体、残体均为国家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违反国家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规定,明知是珍贵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当处罚。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根据《刑法》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产物,自然界是由许多复杂的生态系统构成的。而大规模野生动物的毁灭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将对整个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后果。保护生物多样性就等于保护了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基石,人类和其他动物有着共同的未来,共同的命运。但在现实生活当中,一些人还不了解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诸如本案中的刘某某,他以出卖和营利为目的,明知是珍贵野生动物而非法收购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生态平衡,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刘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我们的家乡都江堰有着丰厚的旅游资源,西南有“青城天下幽”美誉的青城山,市区内有被誉为“世界水利文化的鼻祖”的都江堰水利工程,市区西北有“人间仙境”之称的龙溪-虹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她有着富集的自然生态资源,是目前世界上亚热带山地动植物资源保存最完整的地区,被中科院列为全国生物多样性“五大基地”之一。保护环境、爱护野生动物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市民增强保护环境、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依法严惩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