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4日至19日期间,吕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及机具,在都江堰市奎光塔社区青城桥旁“交运驾校”内开采连砂石4000余方,销售后获利80000余元。经鉴定,涉案的连砂石价值为人民币166140元。
【裁判结果】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6614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吕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并对吕某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砂石,因采挖利益巨大,被称为水中“软黄金”。随着各地城镇化步伐加快,对建筑用砂石的需求不断增大,砂石成为不少人的牟利工具,甚至因为采砂行业的暴利而形成涉黑恶团伙。虽国家相关部门要求采砂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并且有严格的数量限制,但一些无资质的采砂团伙在利益驱使下仍然进行着非法采挖砂石的犯罪行为。非法采挖砂石不仅会给土地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也会给地区稳定与社会和谐带来重大隐患。
成都平原系冲积平原,因有地处成都平原上游的都江堰古水利工程灌溉,使得成都平原水渠纵横、农业发达、物产富饶、人口稠密,自古享有“天府之国”的美誉。而都江堰市地理位置十分关键,其耕地、农用地、荒地、滩涂、河岸的地表下蕴藏着丰富的砂石资源。在此优质资源条件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地理特性进行无证开采、滥挖滥采、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这样将会直接导致砂石资源枯竭,危及水生态安全,耕地遭到破坏的后果,对于富饶的成都平原以及都江堰自身而言,都将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本案中,吕某某的犯罪行为,污染水源,弱化了湿地调节功能,打破了水生态系统平衡,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法院依法予以惩处,为建设“绿色都江堰”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