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四川省某公司于2011年在都江堰市大观镇桃源村与该村启动“桃源圣地”联建项目,陈某为该项目负责人。“桃源圣地”项目完工后,四川省某公司及陈某在未办理相关征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修建二期项目,并通过与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方式流转土地用于二期房屋建设,非法占用农用土地面积28.72亩,其中公益林面积28.42亩,非林地面积0.3亩。
【裁判结果】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省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土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农用地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四川省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土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依法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典型意义】
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法分子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置生态环境于不顾,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心存侥幸,不惜铤而走险,非法占用农用地,导致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沙尘风暴,其危害后果有目共睹。本案陈某所实施的行为,即是非法占有农用地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珍贵的土地资源,维护我们耐以生存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