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0日16时许,唐某某、袁某某经预谋,在都江堰市龙池镇久虹村5组的“吊水井下环”联合造林区,用锯子锯断三棵柳杉树,并锯成2米左右一段,共约20段,装上唐某某的三轮车,运到都江堰市蒲阳镇家中存放,并于次日出售给都江堰市胥家镇某木材加工厂。2018年1月14日16时许,唐某某、袁某某再次来到该林场,锯断三棵柳杉树,分成20段,装上唐某某的三轮车。二人正准备离开时,被林场工作人员发现。二人弃车逃走。经对查获的林木进行检尺和材积计算,涉案的柳杉活立木蓄积共计为3.738立方米。
【裁判结果】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某、袁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森林林木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林业资源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资源之一,是生物多样化的基础,它不仅能够为生产和生活提供多种宝贵的木材和原材料,还能为人类经济生活提供多种物品,更重要的是森林能够调节气候、保持水土、防止、减轻旱涝、风沙、冰雹等自然灾害,还有净化空气、消除噪音等功能。同时森林还是天然的动植物园,哺育着各种飞禽走兽和生长着多种珍贵林木和药材。森林是我们的“绿色资源”,虽然可以再生,但是如果人类毫无节制的滥砍滥伐,终有一日我们会失去赖以生存的绿色空间。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生态建设的空间被进一步挤压,我国仍然是一个缺林少绿、生态脆弱的国家,森林覆盖率远低于全球的平均水平。因此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保护生态资源,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之路。然而本案中的唐某某、袁某某在没有取得采伐证的情况下,私自采伐林木,并且数量较大,已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对环境资源造成严重影响。为了严守林业生态红线,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底线,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必须重拳出击,助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