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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典型案例( 15)
违反法律规定超标排放废气,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准予市环保局强制执行申请
  发布时间:2019-03-19 17:48:1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8日,都江堰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燃煤锅炉、水膜除尘设施正在运行。而后,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公司排放的锅炉废气进行采样检测,发现某纸业公司锅炉排放的废气烟尘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纸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废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16年12月23日,纸业公司书面请求都江堰市环保局,表明其接到停产通知后,对锅炉车间进行整改,请求市环境保护局重新进行锅炉监测。2017年1月9日,纸业公司向市环保局书面申请锅炉带负荷的废气污染物标准的检测工作。2017年3月15日,市环保局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及《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向被申请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并于同日送达被申请人。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纸业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9月15日,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催告书》。纸业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100000元,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都江堰市环保局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结果】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认为,都江堰市纸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废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都江堰市环境保护局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辖区内超标排放废气的行为予以查处的法定职权。都江堰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了纸业有限公司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并依法送达。都江堰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都环罚字〔2017〕5号),并依法送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纸业有限公司在收到该《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都江堰市环保局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故裁定准予执行强制执行申请。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数量急剧增加,部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都会产生工业废气。企业超标排放废气,将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本案中,纸业公司生产中,锅炉排放的废气烟尘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都江堰市环境保护局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辖区内超标排放废气的行为予以查处的法定职权,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案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依法履行催告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准予都江堰市环保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提高了破坏资源者的违法犯罪成本,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的态度。本案对于违规违法排放废气废水的企业具有震慑、警示的作用。

责任编辑:黄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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