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9日,韩某驾驶其所有的越野车到成都某酒店处住宿,并将其车停放于成都某酒店的门外临时停车场内。次日5时许,成都某酒店工作人员发现该车不见,遂报警。截止开庭时案件未被侦破。后,成都某酒店向韩某支付了赔偿款100000元。
【裁判结果】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成都某酒店在履行酒店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韩某到酒店处住宿,双方建立旅店服务合同关系。成都某酒店对韩某的车辆给予必要的保护,这是基于双方建立的服务合同关系产生的附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本案中韩某将车停放在酒店停车场,但仍发生韩某车辆被盗的事件。停车服务是酒店为盈利而提供的配套服务,其建设运营成本也会通过消费价格进行转化,其取得利益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和风险。因此,酒店应当承担必要看管附随义务。本案系成都某酒店履行服务合同附随义务有瑕疵,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鉴于成都某酒店已支付韩某赔偿款100000元,已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服务提供者应当全面履行旅游服务合同,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附属义务,但由于酒店所获经济利益的有限性,其承担的责任也应当是有限的。若车辆被盗后酒店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其承担的风险远高于其所获利益,违背公平合理原则。在酒店确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还应考虑韩某本人作为车辆的第一责任人,为防止车辆被盗,其首先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选择足够安全的停车场所,或为车辆投保盗抢险等。本案中,韩某将车停放于成都某酒店的门外的临时停车场,其行为属于将自己的财产置于一个较危险的环境中,也应当对车辆被盗承担责任。因此,酒店作为经营者,对顾客的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当发生财产损失时,应结合双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来判定责任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