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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4)
韩国春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3-20 15:22:19 打印 字号: | |

韩国春与宝石村委会于1997年签订《承包草沟子合同书》后,取得案涉鱼塘的承包经营权,从事渔业养殖。201099日,中石油吉林分公司位于韩国春鱼塘约一公里的大-119号油井发生泄漏,泄漏的部分原油随洪水下泄流进韩国春的鱼塘。中石油吉林分公司随后在污染现场进行了清理油污作业。水质监测报告表明,鱼塘石油含量严重超标,水质环境不适合渔业养殖。韩国春请求法院判令其经济损失,包括2010年养鱼损失、2011年未养鱼损失、鱼塘围坝修复及注水排污费用。法院一审认为,韩国春未能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的存在,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吉林省高院二审仅改判支持其2010年养鱼损失1058796.25元。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系因原油泄漏使鱼塘遭受污染引发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韩国春举证证明了中石油吉林分公司存在污染行为,鱼塘因污染而遭受损害的事实及原油污染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完成了举证责任;中石油吉林分公司未能证明其排污行为与韩国春所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情况,改判中石油吉林分公司赔偿韩国春经济损失1678391.25元。

责任编辑:黄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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