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水利局依据湖南省水利厅和桑植县人民政府的相关批复,委托拍卖机构对张家界市桑植县澧水干流、南、中、北源等河流河道砂石开采权进行公开拍卖。期间,张家界大鲵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函告桑植县水利局在自然保护区河段采砂行为涉嫌违法,要求终止对相关河段采砂权的拍卖。通过竞标,杨国先竞得刘家河花兰电站库区,在缴清100万元成交价及5万元拍卖佣金后与桑植县水利局签订了《张家界市桑植县刘家河花兰电站库区河段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杨国先为履行合同修建公路一条,造采砂船两套(四艘),先后向银行贷款两笔。杨国先向桑植县水利局申请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桑植县水利局以杨国先未按要求提交资料为由未予办理。
一审法院认为,该河道采砂权有偿出让行为未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桑植县水利局违反禁止性规定,实施拍卖出让,所签订的《出让合同》无效。《出让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与桑植县水利局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尽到公示告知职责有一定的关系。桑植县水利局的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客观存在,应返还杨国先出让款并赔偿相关损失。湖南省张家界市中院二审维持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