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10年5月,两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沃鑫公司提供原料给湘盛公司加工,加工费为生产每吨硫酸240元,硫酸产品及废渣由沃鑫公司负责接收销售。2011年11月1日,两公司签订协议,以湘盛公司名义对外向中金岭南丹霞冶炼厂购买硫精矿原料。其后,湘盛公司共取得硫精矿66900吨,用于生产硫酸。湘盛公司整体承包给沃鑫公司独立经营,期间曾发生高温水管破裂事故,导致生产车间锅炉冷却水直接排入厂外河流,造成厂区外一、二号区域土壤污染。县环境保护局两次责令湘盛公司拆除排污暗管、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
2016年9月,湘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梁长训、沃鑫公司余军因犯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12月,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出具报告,确认案涉土壤污染损害费用包括消除危险费用、污染修复、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共计639.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两公司先为合作,后为承包,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污染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湘盛公司、沃鑫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在对生产厂区进行综合整改及环境监控,未通过相关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监督验收前,不得生产;对厂区留存全部原料及废渣进行彻底无污染清除,逾期则应当支付危废处置费60.3万元,聘请第三方处置;对案涉土壤进行修复,逾期则支付修复费用230万元,聘请第三方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19万元,承担本案鉴定费3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