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至3月,仲兴年于沭阳县七处地点盗伐林木444棵,立木蓄积122余立方米。其中在沭阳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盗伐杨树合计253棵。2017年3月7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仲兴年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4万元。2017年9月29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沭阳县农业委员会发送检察建议,督促沭阳农委对仲兴年盗伐林木行为依法处理,确保受侵害林业生态得以恢复。沭阳农委于2017年10月16日、12月15日两次电话反映该委无权对仲兴年履行行政职责,未就仲兴年盗伐林木行为进行行政处理,案涉地点林地生态环境未得到恢复。2018年3月27日,沭阳农委仅在盗伐地点补植白蜡树苗180棵。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沭阳农委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应依法对仲兴年作出责令补种盗伐253棵杨树十倍树木的行政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