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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一)
余某、高某拐卖儿童
黄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发布时间:2019-05-29 11:12:4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被告人余某的妻子周某怀孕,2015年底,余某让被告人高某寻找需要婴儿并能支付6万元“营养费”的人。经高某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因儿媳结婚多年未生育,愿意收养。经协商,余某同意以5.6万元的价格将婴儿“送”给黄某某。2016年6月21日,余某以假名为周某办理住院手续,次日周某生育一男婴。6月23日,余某以给孩子洗澡为由私自将男婴从家中抱走送给黄某某,得款5.6万元。黄某某将男婴带至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家中抚养。男婴母亲周某获悉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至黄某某住处将被拐卖的男婴解救。

【裁判结果】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被告人高某居间介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黄某某对被拐卖的儿童予以收买,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黄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抚养,对被拐卖的儿童没有虐待,未阻碍解救,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余某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当前,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下,采取绑架、抢夺、偷盗、拐骗等手段控制儿童后进行贩卖的案件明显下降,但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案件仍时有发生。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孩子应该享有独立人格尊严,绝不允许买卖。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有关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余某在妻子怀孕期间即联系被告人高某物色买家,商定价格,妻子生育后采取欺骗方式将婴儿抱走卖给他人,故法院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对其定罪判刑。没有买就没有卖,收买与拐卖相伴而生,《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原规定具备特定情节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体现了对买方加大惩治力度的精神。本案被告人黄某某主观上虽然是为帮助他人收养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但其行为同样构成犯罪,法院对其依法定罪判刑,具有重要警示教育意义。

责任编辑:黄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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