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庭外重组与法庭内破产程序衔接机制的操作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1-11 09: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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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庭外重组与法庭内破产程序衔接机制的操作指引(试行) 为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办案效率,扩大办案效果,加强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缓解破产工作压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现就解决庭外重组与法庭内破产程序衔接问题提出如下操作指引。第一条 高度重视庭外重组与法庭内破产程序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探索、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价值功能。第二条 本指引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中被告系企业法人(含依法可以参照适用破产程序的组织,下同)的案件。第三条 立案部门受理企业法人为被告的案件,应引导当事人主动在诉讼过程中联系具备破产原因的被告的情况下进行庭外重组,在无法自行进行重组的情况下企业再行提出破产申请,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申请破产审查告知书》。第四条 民商事审判部门审理以企业法人为被告的案件,应注重对被告企业涉诉、涉执及财产、负债情况的调查,发现被告企业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会商破产审理部门后决定是否引导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一)歇业、停业、解散未清算、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无其他负责人管理企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二)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三)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四)涉及多个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的债权总额明显高于企业资产评估价值或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终结执行的;(五)金融机构起诉要求对企业土地、厂房等行使抵押权或已有生效判决确认金融机构对企业土地、厂房享有抵押权,企业无其他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的;(六)其他可以启动庭外重组与法庭内破产程序机制情形的。第五条 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将移送破产审查函、当事人申请破产的申请书以及可以认定被告企业具备破产原因的材料移送立案部门。第六条 立案部门应当及时接收民商事审判部门移送的相关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移送破产审理部门等工作。破产审理部门接收到相关材料后应按照破产法规定及时裁定是否受理该破产案件,并告知民商事审判部门。第七条 破产审理部门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民商事案件承办法官应将破产受理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视案件情况引导当事人撤回起诉或依法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待破产管理人接管被告企业财产后,继续审理民商事案件。第八条 破产审理部门裁定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民商事审判部门继续对民商事案件的审理。第九条 立案、民商事审判、破产审理、执行等部门间应做到信息互通,加强沟通协调。第十条 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附件:申请破产审查告知书 附件:申请破产审查告知书为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避免程序空转,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企业法人(含依法可以参照适用破产程序的组织,下同)存在如下情形的,可申请对被告企业进行破产审查:(一)被告企业歇业、停业、解散未清算、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无其他负责人管理企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二)被告企业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三)被告企业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四)被告企业涉及多个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的债权总额明显高于企业资产评估价值或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终结执行的;(五)金融机构起诉要求对被告企业土地、厂房等行使抵押权或已有生效判决确认金融机构对被告企业土地、厂房享有抵押权,被告企业无其他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的;(六)其他可以认定被告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