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办案质效管理中心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优化法院工作机制,完善审判工作制度,着力“四位一体”抓办案工作,实现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为最终价值追求,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办案质效管理中心的实施方案》,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内涵】建立办案质效管理中心,是完善和构建“司法供应链”管理新模式、深化办案监督管理,确保法院的每一个“司法作品”(案件)都合格并力争优秀,确保法院办理的所有案件“不带病出院、不带病入库(归档)”的关键环节和有效方法。
第二条 【意义】建立办案质效管理中心是应对司法供给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司法新需求问题的关键环节,是完善审判监督管理体系的必然途径,是纠正影响司法公正不良现象的有力抓手。
第三条 【基本原则】建立办案质效管理中心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确定监督管理职责,厘清办案质效管理中心的职责边界和范围,有效处理好管理与审判的关系,既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与制约,又要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审判业务部门及审判人员依法办案。
(二)坚持系统推进。“三大中心”建设是一项创新性、系统性、体系性工程。建立办案质效管理中心应当坚持统筹兼顾,要强化与办案服务保障中心、内外沟通协调中心的统筹整合和协调推进,增强各中心的关联性和互动性。
(三)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办案质效管理中心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的,必须要坚持问题导向,正视问题、找准问题、解决问题,强化办案质效管理中心对审判执行办案工作的直接作用力。
第四条 【职能定位】建立办案质效管理中心的职能定位是:
(一)以强化效率管理为切入点,强化同步监管,实现“监督覆盖全员、管理贯穿全程”。对流程管理制度进行重构和再造,进一步设计和深化办案流程管理节点和结案节点;进一步强化个案管理节点的标准化、精细化、务实化,狠抓个案效率管理与“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对接;健全宏观审判效率管理机制,完善正向目标引导激励机制和负向目标制约管理机制。
(二)以完善质量管理为出发点,突出微观管理,实现“权责无遗漏,管理无缝隙”。以案件为单位,梳理执法办案活动中的问题瑕疵,建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负向清单”。以审判团队为单元,进一步细化明确主体责任和权责边界,并嵌入系统刚性运行;建立结案前的文书质量检查机制;完善结案后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裁判质量。
(三)以建立问题分级转办机制为着力点,落实司法责任,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区分问题的不同类型和层级,并分类进行转办,建立起“两阶段、六维度”的问题分级转办机制;明确办案质效管理中心的转办职责、程序、时间和载体,确保各项管理检查评价工作行权有依据、管理有痕迹、推进有反馈、监督有后果。
第二部分 强化效率管理机制
第五条 【流程再造】结合“三大中心”的职能定位和职责范围,对流程管理制度进行重构和再造,有效促进效率更优。具体包括:
(一)深化流程管理。从流程管理节点设计和体系架构层面,对案件审理过程和完毕后的流转程序进行重新梳理和设计,特别是对既未上诉又未申请执行案件进行每月定期抽查与季度通报相结合的方式管理。
(二)深化归档结案制度。对结案的认定标准、启动环节和审查方式等进行论证和完善,坚持归档结案率和文书送达率均达到100%。
责任部门:审管办
完成时间:2019年1月底前
(三)规范发回重审、指令审理案件的程序衔接。对发回重审、指令审理等需要后审的案件,由诉讼服务中心统进统出登记管理,直接交由立案庭完成立案,再由立案庭按照分案规则和繁简分流要求,确定承办部门或承办人。
责任部门: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庭
完成时限:2019年3月底前
第六条 【完善个案监督管理】在办案系统中对个案审理流程节点进一步调整完善和刚性设定,进一步深化“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督促个案效率提升。具体包括:
(一)实现个案管理向刚性管理、精细化管理转变。结合15法标修改,通过对办案系统的升级完善,确保实现流程管理各个节点的自动督促功能。
责任部门:审管办
完成时限:2019年3月底前
(二)狠抓个案效率管理与“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对接。明确各类案件和流程节点的监督管理职责,将节点管理落实到具有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体和人员。积极对接和纳入“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提示和督促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牵头部门:审管办
责任部门:院庭长和各审判业务庭(局)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
第七条 【健全宏观审判效率管理机制】坚持“四位一体”抓办案提纲挈领性的总体性要求和目标,以制定和明确可量化目标为方法,有效引导法官形成良好办案进度习惯。具体包括:
(一)完善正向目标引导和激励机制。完善均衡结案新机制,制定阶段目标,对审判执行工作进展等进行实时评价。
(二)完善负向目标制约和管理机制。完善长期未结案件预警督促管理机制和三年以上长期未结案提级包案管理制度。
(三)“三级管理”为抓手。对于审执案件的结案率、司法公开、静默化监管、长期未结等目标考核指标,以审判管理指令、审判管理工作通报、审务督查联合通报(协同监察科)发出。
责任部门:审管办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
第三部分 完善质量管理机制
第八条 【明确主体责任和权责边界】区分角色进一步明确各主体的主体责任、行权方式、行权边界和廉政风险点。在主体责任明确的基础上,通过提出系统需求的形式,嵌入系统刚性运行,提升案件审判执行质量。
牵头部门:审管办
责任部门:院庭长和各审判业务庭(局)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
第九条 【建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文书质量管理机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形成标准化的诉讼文书模板,建立文书强制纠错软件、人工检查核验、案件质量纵深检查三个层次的结案前裁判文书质量检查内容,有效保障案件质量。具体包括:
(一)实现诉讼文书的标准化、信息化。在最高院公布推荐的文书样式基础上,形成符合本院类案审理实际的各类诉讼文书样式模板,并嵌入系统刚性运行。
责任部门:审管办
完成时限:2019年3月底前
(二)梳理结案环节文书质量检查标准。将形式化审查的要素进行固化,由办案质效管理中心对个案进行规范性审查,建立起文书强制纠错软件、人工检查核验、案件质量纵深检查三个层次的结案前文书质量检查机制。
责任部门:审管办
完成时限:2019年3月底前
第十条 【完善结案后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有效建立起后端检验和前端防范相结合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具体包括:
(一)事前规范管理,统一类案审判规则。针对案件审理共同性问题,制定类案审判指南、发布示范性案例等形式,在“事前”定标案件实体裁判。
牵头部门:研究室
责任部门:院庭长和各审判业务庭(局)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
(二)事后评价校验,创新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针对常规评查、文书评查、庭审规范化评查、审限静默化管控等工作配备专人常态化开展,对于改发案件的重点评查由院庭长为主的员额法官承担,有效实现在“事后”校验裁判质量。
责任部门:审管办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
第四部分 建立“两阶段、六维度”的问题分级转办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问题分级、分类转办制度】办案质效管理中心明确界定发现问题的不同节点,区分案件审理中和审理后“两阶段”,根据问题不同类型和层级,分类进行转办,促进办案人员的审判权、执行权规范行使,促进院庭(局长)长的监督履职到位。具体包括:
(一)转回审判程序纠正。对于办案瑕疵或一般错漏,通过“瑕疵转办通知单”,转给由合议庭和办案法官自主纠正,要求承办人自接通知单的三日内,向办案质效管理中心书面回复纠正情况,逾期未回复或回复不能实质化纠正的,提级至转分管院庭长监督管理。
(二)转到院庭长监督管理。对于明显实体错误或疑难复杂问题达到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等监督管理程度,通过“监督管理提示函”转入监督管理机制,纳入分管院庭长监督管理范畴,由院庭长根据监督管理权限依法纠正,院庭长应自收到提示函的七日内,向办案质效管理中心书面回复监管情况。逾期未回复或回复不能实质化纠正的,提级转至“一把手”直接监督管理。
(三)转给纪检监察。对于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问题,通过“纪检监察转办函”转到监察室进行查清,纪检监察应自收到转办函十日内,向办案质效管理中心书面回复查清情况。
(四)转入审判监督程序。强化与再审制度对接,对于需要审判监督程序解决的问题,通过“审判监督建议单”转办至立案庭,立案庭应依照诉讼法相关规定,向办案质效管理中心书面回复处理情况,明确是否转入审判监督程序。
(五)转入宏观指导。对于发现的共通性、趋势性问题,认识不统一等问题,通过“调研建议单”转入研究室进行宏观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和执行标准,研究室应收到建议单七日内向办案质效管理中心书面回复办理情况。
(六)转向结果运用。办案质效管理中心办公室应每季度对通过各种“载体”转办的个案核查结果和整体情况进行通报,并向办案质效管理中心领导小组报告,建立起服务于宏观管理决策、运用于考核的结果运用机制。
牵头部门:审管办
责任部门:办公室、政治处、研究室、监察科
完成时限:2019年3月底前
第十二条 【明确转办职责、程序和载体】办案质效管理中心在发现问题和查清问题的两个节点都要进行转办;以中心为名义,分层次建立案件瑕疵转办通知单、监督管理提示函、纪检监察转办函等转办载体,明确各主体接受转办单后的办理和回复义务;中心定期对各主体的办理情况进行个案核查和整体情况通报、专题报告。
牵头部门:审管办
责任部门:办公室、政治部、研究室、监察室
完成时限:2019年3月底前
第五部分 配套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平台建设】严格按照办案质效管理中心提出的系统需求和标准,立即开展相关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进度督促、整改完善和检查验收工作,及时建成和优化办案系统和各个平台。
责任部门:信息技术室、行装室
完成时限:2019年9月底前
第十四条 【机构设置】遵循“大审管”理念和工作格局,按照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要求,办案质效管理中心办公室与审管办合署办公,实现审管办、审判执行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办案质效管理中心“三合一”运行。
责任部门:政治处
完成时限:2019年3月底前
第十五条 【队伍建设】将政治素质过硬、审判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包括原具有审判资格但未入额的资深法官)、法官助理(包括正编和聘用制)等人员,已退休、有工作经验和热情的资深法官,充实到办案质效管理中心,同时建立各审判业务庭(局)选派人员到办案质效管理中心轮岗轮值的制度,确保中心顺畅运行。
责任部门:政治处
完成时限:2019年3月底前
第六部分 附则
第十六条【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解释权限及生效日期】本实施方案由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