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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的

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9-11-11 18:39:34 打印 字号: |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的

实施细则(试行)

 

为有效破解案多人少矛盾,促进公正高效司法,促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协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基层法院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内涵】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是在现行诉讼法框架下,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基础上,根据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等因素,分别采取更有针对性、更加科学的资源配置机制、诉讼程序制度、审判工作机制、审判管理机制,以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办”的系统性制度创新。

第二条 【目标】构建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统一的资源配置、诉讼程序、审判管理综合制度体系,充分运用信息化和现代管理手段,推进涵盖本院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的繁简分流,实现审判工作整体运行大幅提速,审判效能和审判质效进一步提高。

第三条 【意义】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案件数量持续上升,人案矛盾已经成为制约审判质效、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源头性、基础性问题。当前,建设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有利于破解“案多人少”难题,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节约司法成本、提升审判效能,有利于提升案件质效、更好地满足社会司法需求,有利于促进科学管理、加强法官培养,有利于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等改革向纵深发展。

第四条 【基本原则】构建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审判与改革创新相结合。繁简分流要在三大诉讼法的框架内,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用好、用活、用尽各项诉讼制度,不断丰富和完善多层次审判机制,做到改革创新于法有据。

(二)效率管理与权利保护相结合。繁简分流本质上要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同步提升,在尊重审判规律的基础上,坚持统筹兼顾的工作方法,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实现诉讼效率的最大化。

(三)统筹规划与自主推进相结合。繁简分流既要坚持和发展繁简分流的基本模式,也要持续丰富和完善现有案件繁简分流模式,要立足本院案件受理特点,打造本院繁简分流的特色和亮点。

第五条 【四个结合】构建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要做到四个结合:

(一)结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方向,构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小额诉讼程序衔接互补、多样化、精细化的诉讼程序制度体系。

(二)结合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响应内设机构改革,构建满足繁简分流需求,科学合理、动态调整的审判资源配置机制。

(三)结合卓越法官培养和成长目标,构建符合审判规律,鼓励快办案、多办案、办好案,更加科学有效的审判管理、监督制约、考核激励机制。

(四)结合诉服中心提档升级工作,构建科学高效的分调裁“大前台”,高效率、实质化解决纠纷,减轻群众讼累。

第六条 【基本模式】构建“区分案件类型,集中分流办理”的案件繁简分流基本模式,即按照“3+1”制度规定,以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四大类案件为基础,对每大类案件建立繁简分流标准,简案由附设在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的简案审判团队和民事审判第三庭、人民法庭实行快审快执,繁案由繁案团队实行精审细判。

第七条 【繁简比例】参照各条线近年简易程序适用率和现有审判资源配置,确定繁简案件数量比例为:

刑事简案,原则上应当不低于刑事收案总数的80%

民事简案,原则上应当不低于民事收案总数的70%

行政案件,原则上应当不低于行政收案总数的20%

执行案件,原则上应当不低于执行收案总数的40%

第八条 【与条线规定的关系】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管理部在确立的繁简分流基本模式的基础上,切实落实上级法院各条线“3+1”制度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

第九条 【与专业化的关系】妥善处理繁简分流与专业化审判的关系。原则上分流为繁案的,可以组建不同的专业审判团队实行精审细判;分流为简案的,原则上不再实行专业化分工,应在简案团队内实行轮流分案。

第十条 【不同程序的衔接】构建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过程中,积极探索诉前调解与诉讼程序、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之间的衔接配合,推动建立全域全流程立体化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第十一条 【法庭职能】派出法庭简案团队作为诉讼服务中心“分调裁”实质化解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落实“两便”原则基础上,派出法庭应做好区域内民商事案件全域收案工作,强化简案的快审快办工作,对区域内的繁案,经部门负责人、相关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可分流至其它业务庭办理。

第二部分  审判组织和资源配置

第十二条 【机构设置】简案快审快执原则上由专门团队集中办理。

民事简案审判团队,设立在民事审判第三庭和人民法庭,同时作为诉讼服务“实质化解纷”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专门办理民商事简单案件。

第十三条 【团队配置】按照市中院和我院《关于构建新型审判团队的实施意见》,遵循以案定人、固定配合、跟案带管的原则,组建和改造简案团队和繁案团队。

第十四条 【法官选配】按照工作需要和法官培养要求,通过个人申请与组织选派相结合的方式,选任法官编入简案团队。

探索建立简案法官定期轮换机制。根据每年度法官办案绩效考核,对年富力强、工作干劲足、责任心强、审判执行质效较高的法官择优选派进简案团队,同时对简案和繁案团队的法官进行轮换调整。

第十五条 【配强审辅】根据简单(快执)案件时限短、节奏快、辅助工作量大的特点,合理确定简案团队辅助人员比例,原则上简案团队辅助人员配备比例要高于繁案团队,且随简案团队办案数量同步增加,确保审判辅助人员能够满足实际办案需要。

第十六条 【资源配置】各条线审判团队数量和人员原则上按照员额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1:22:1的配置比例,分别组建简案团队和繁案团队人员。

审管办、研究室、立案庭(审判综合部门负责人)员额法官,暂时不纳入繁简分流审判团队调整,调裁适度分离团队原“后台”办案人员,即仍适用调裁适度分离。

第三部分 分流机制

第十七条 【分流机制】构建以“立案分流为主,二次分流为辅”的案件繁简分流基本模式。运用计算机软件识别与人工识别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动态、科学、合理的简单案件快速识别机制。

第一节    立案阶段

第十八条 【做实前台】充分发挥立案前台的“门诊部”作用,构建“电脑+人工”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强化立案(诉服中心)前台的纠纷化解分流功能。将诉前分流、诉前人民调解、律师调解、法院专职人员调解、诉调对接、案件分流、案件速裁等职能全部集中于立案(诉服)前台,形成多元化解、繁简分流和简案快审集中办公、一体化操作的工作格局。

第十九条 【立案分流】建立简单案件正(负)面清单,明确案件繁简划分的操作性标准,确保立案阶段主要通过计算机识别的方式实现案件的首次繁简分流。

第二十条 【智能辅助】通过建立“智能诉讼服务”系统,智能化识别繁简案件清单,确保简单案件自助化半小时内成功立案,有效破解“立案难”问题,并实现以下功能:

(一)服务当事人自助立案,为其提供案件咨询、类案推送、诉讼风险评估帮助。

(二)服务法官审判,为其自动生成文书模板,辅助书写裁判文书。

(三)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精准推送信息至基层网格员平台,实现诉源治理。

第二十一条 【程序分流员】在立案(诉服)前台设置专职程序分流员,由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助理担任。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帮助当事人学习使用“智能诉讼服务”系统实现自助立案。

(二)根据案件类型特点、法律适用、社会影响、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在登记立案时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

(三)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先行调解或者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选择先行调解的,委派特邀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专职人员调解等多元主体进行诉前调解,同时将案件导入“民先调”系统管理

(四)对诉前调解案件的调解期限进行跟踪、提示、督促和监督。

(五)做好诉前调解向速裁、速裁向其他审判程序转换的衔接工作。

(六)对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集中分流;

(七)其他与案件分流、程序转换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诉调对接】加大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对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按照简案办理流程快审快结;对调解不成的案件,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立案移送到繁案审判庭,并直接分案至繁案审判团队。

第二十三条 【分案到庭】确定简繁案件标准后,原则上应随机分案至承办法官。

对于简案,在同一案件类型(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内实现随机分案,除实行简案类型化集中审理的外,原则上不得进行二次分案,实现同一审判类型不同简案法官之间收案的基本均衡。

对于繁案,有专业化分工的,可以按业务分工在其成员中进行随机分配,确保不同繁案类型法官之间工作量的大致均衡。但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以及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实行指定分案,优先分配给院庭长、团队负责人办理。

第二十四条 【院庭长办案】院庭长应该根据分管的审判工作,结合专业背景和个人专长办理案件,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充分发挥院庭长审理案件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

第二节    审理阶段

第二十五条 【二次分流】简案团队的承办法官原则上可以进行案件的二次繁简分流,转办至繁案审判团队或变更繁案流程审理的,但应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二次分流的案件数量及比例。

第二十六条 【民事转办】民事简案团队法官收案后,案件已开庭审理的,原则上不能进行转办。如果出现新情况致案件繁简程度发生变化,确需转交繁案团队法官办理的,经庭长、相关分管院长同意并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由程序分流员退回案件,移交繁案团队办理,但当月转办案件数不得高于繁简分流比例数。

第二十七条 【刑事审前转办】刑事简案团队法官在收案后3个工作日内,且案件尚未进行排期审理时,发现不适合简案快审的,可以经过庭长、分管院长审批,转交繁案团队法官办理,但当月转办案件数不得高于繁简分流比例数。

【刑事审中转办】刑事简案法官办理案件,已开庭审理的,原则上不能进行转办。如果出现新情况致案件繁简程度发生变化,经庭长、分管院长审批并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移交繁案团队法官办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转办】行政简案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合简案快审的,除繁简分流标准中“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庭长、分管院长审批并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外,其余情形标准中已经确定,可以经庭长审批后,变更普通程序审理或转交繁案团队法官办理。

第二十九条 【简案快办】对分配至简案团队的简单案件,应当遵循“速送、速审、速判、速结”的工作模式,提倡“当天立案、当天移送、当庭(调解)宣判、当庭制作裁判文书”,固化并完善集中开庭、要素式审判、文书简化、示范诉讼等成果,全面推进简案提速。

第三十条 【繁案精办】对分配至繁案团队的案件,应严格规范审理,完善庭前审查程序,组织交换证据,进行庭前评议,归纳无争议事实及争议焦点,全面审查案件证据,详细分析争议问题,解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用好三大庭审改革成果,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将有示范意义的案件办成精品案件或提炼形成审理规则。

第三十一条 【委托调解】审理过程中,对适宜调解的案件,积极委托调解组织调解,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

第三十二条 【合理确定答辩举证期】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放弃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限。当事人协商的上述内容应当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限的,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时间。

第三十三条 【庭前会议】法官或法官助理主持召开庭前会议,解决核对当事人身份、组织交换证据目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程序性事项。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积极通过庭前会议促进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庭前会议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在庭审中作出说明后,可以简化庭审举证和质证;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归纳争议焦点。

第三十四条 【集中审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采取“门诊式”庭审方式,实行集中排期、开庭、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

对于集中审理的简单案件,开庭审理前可以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或当庭以书面、播放视频等方式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

第三十五条 【庭审简化】作为简案审理的刑事案件,庭审可直接针对犯罪事实、证据、定罪、量刑进行审理,法庭辩论应当针对争议问题进行,一般以一轮为限。

作为简案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只开庭一次,庭审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

作为简案审理的行政案件,在总结行政案件简易程序改革、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经验基础上,完善简单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规范,在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切实提高庭审效率。

第三十六条【申诉复查】裁判生效后,承办法官和审判组织成员应当做好判后释疑工作。因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等情形,需要对案件进行再审审查的,原则上按照繁案审判流程处理。

第三十七条【审判监督】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原则上按照繁案审判流程处理。

第三节    执行阶段

第三十八条 【执行分流】执行案件立案后,由综合办公室进行集中查询。根据执行案件财产状况、执行标的、争议解决、拍卖处置程序等因素,区分执行繁案和简案。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分案到人。执行简案由快速执行组快速办理, 执行繁案由复杂执行组精细化办理。

第三十九条 【类案集中】对执行标的相同、被执行人相同或申请执行人为其他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案件相对集中办理。

第四十条 【执行转办】执行简案,需转为执行繁案程序的,应当填写审批表报请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将案件全部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办理复杂执行案件承办人。

执行简案的办理期限,计入执行繁案办理期限。执行简案承办人应当将变更承办人等情况告知当事人、代理人。

第四十一条 【执行异议分流】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除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外,原则上由简案团队法官办理。

第四部分 配套保障机制

第四十二条 【办案任务】统筹考虑简案(快执)特点、工作模式、资源配置等因素,合理设定各类简案(快执)团队、法官的年度结案任务。

第四十三条 【考核标准】完善审判业绩考核体系,探索建立分类明晰、权重科学的考核标准,区分案件类型和难易程度,分别设定不同的考核重点,重点考核繁简分流比、简审法官人均结案数、简案平均审理天数等反映推进情况及工作成效的指标数据,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

第四十四条 【系统支撑】建立与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相配套的简单(快执)案件立案识别与分流机制,在立案环节对案件进行甄别,对繁案、简案实行分流管理。

第四十五条 【要素式审判】接收立案材料时,可根据金融借款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案件类型,指导当事人填写类型化案件要素表,及提供“智能辅助立案”系统相关登记信息,为程序分流员通过要素表实现案件的明显甄别和类型化分流提供方便,利于审理法官查清案情以及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

扎实推进要素式审判,梳理总结常见类型案件事实查明、法律适用等基本要素,制定标准化庭审规范和操作指南,借助“智能诉讼服务”系统,提取审判要素,提升简案庭审和裁判效率。

第四十六条 【提升送达效率】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遵循合法、便捷、有效、集约的原则,探索更加高效的人员组合及工作模式,全面落实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引导当事人选择电子、电话送达,有效提升送达效率。     

第四十七条 【文书简化】一审简单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类型适用要素式、令状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探索类型化简单案件裁判文书智能生成系统,并逐步扩大裁判文书智能生成适用的案件类型。同时,探索对当庭即时履行的民事案件,在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在法庭笔录上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第四十八条 【流程管理】完善简审案件流程管理,推行简审案件标签化管理,建立符合其案件特点的流程管理系统,合理设置立案、开庭、评议、结案等节点,实现案件办理的节点提示、跟踪监控和全程留痕。

第四十九条 【适法统一】完善简审适用法律统一机制,建立简审团队与繁审团队的业务协调机制,吸收简案法官参加相关业务团队专业法官会议,实现审理指南、裁判指引、会议纪要等业务文件信息共享,探索建立符合简案办理特点的审判监督管理模式,确保简案裁判标准统一。

第五十条 【事务剥离】深化审判辅助事务分层剥离、集约管理、服务外包新模式,完善社会服务的购买、管理和反馈机制,进一步探索更加便捷高效的送达、庭审记录、材料扫描、案卷归档等事务性工作服务外包,有效节约审判资源。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技术】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通过集中送达、类案自动推送、裁判文书智能生成等系统应用,辅助法官办案,减轻法官办案压力,提高审判质效。

第五部分 工作要求

第五十二条 【组织领导】加强谋划部署,成立繁简分流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司法改革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作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管办,负责抓面上工作统筹、组织推动和考核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全力协同配合,进一步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第五十三条 【监督指导】按照条块结合的监督指导机制要求,繁简分流改革工作在院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安排下,在上级法院审判(执行)庭(局)牵头部门指导下,全面扎实有效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推进要求】为强化繁简分流工作常态化督查,各条线应当确定联络员,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条线应当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办理简案的审判团队设置及人员组成情况,案件繁简分流的数量及比例,繁简分流配套制度修订完善情况。

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向院党组专项汇报繁简分流工作进展情况,并汇总上报市中院审判执行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部分 附则

第五十五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如果上级法院有新要求或运行过程中需要完善的,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十六条 【解释权限及生效日期】本实施细则由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

 

  长:院党组书记       

副组长:院党组成员  副院长  刘兰娟

  员:院党组成员  副院长  邬伟文

        院党组成员  副院长   

        院党组成员  政治处主任   贺永明

        院党组成员  执行局局长   吴厚成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刘易兵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任永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管办,刘兰娟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李瑁任联络员。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2019313

 
责任编辑:黄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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