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都江堰法院河东法庭办理的一起共有物分割案件,经承办法官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经了解,原告骆某华是被告甘某祥的母亲,被告甘某祥与被告焦某是夫妻。2018年3月21日,被告焦某作为户代表与都江堰市聚源镇人民政府签订了《都江堰市拆迁补偿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本案当事人家庭成员共4人,可得拆迁奖励费、购房券金等合计713900.40元。二被告在取得上述拆迁奖励费、购房券金之后,向原告支付拆迁奖励费40000.00元,并将奖励费及购房券金中的461789.00元用于购买都江堰市聚源镇羊桥小区97幢3单元4层8号的一套房屋。原告认为二被告还应当向其支付105600.00元补偿款,因而与二被告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向其支付补偿款105600.00元。
法官接到案件后,仔细查看案件材料,及时向当事人询问情况,了解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当事人的诉求等。2019年9月4日,法官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法官兼顾法理与情理,从家庭、亲情的角度出发,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现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其在调解协议中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