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都江堰法院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都江堰市天然水域禁渔期,黄某、刘某用电瓶自制电鱼工具,于2020年3月11日,到都江堰市一天然河道内电鱼,获得6cm-27cm长度不等的野生棒花鱼、银飘鱼、鳃鱼共计13条,检察机关依法向都江堰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都江堰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刘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黄某、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并赔偿因此造成渔业资源损失费用人民币二千元,用于增殖放流。
近年来,都江堰法院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为统筹处理复合型环保公益诉讼案件,采用七人合议庭方式审理,主动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盗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着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都江堰营造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良好生态环境,以及率先建成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和国际化生态旅游城市的“两个率先”目标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