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为民办实事”,彻底解决当事人反映的退费难问题,我院推出《当事人银行结算确认书》(详见附件),在立案阶段即对当事人的退费账户进行确认,与审判后财务退费进行无缝衔接,避免造成案件审结后当事人因退费而产生的多跑路(如需可自行下载)。
案 号 | (202 )川0181 号 | |||
案 由 | ||||
告知 事项 | 1. 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案款,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银行结算账户,当事人为单位(公司)的必须提供其单位(公司)对公账户信息。 2. 本确认书所称案款指诉讼费用、执行款、调解款等涉案款项。 3. 如果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银行结算账户,致使案款无法发放或退还的,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4. 为提高案款发放或退还效率,当事人确认的银行结算账户为本院向其发放或退还案款的银行结算账户,本院向其发放或退还的金额以汇入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具体金额为准。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书和本院向其账户汇入案款的银行凭证构成其收取案款手续,与其向本院出具的领款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财务制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 当事人确认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如果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后需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正在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并重新确认变更后的银行结算账户 | |||
当事人银行账户信息 | 户 名 | |||
收款账号 | ||||
开户银行 (具体网点)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当事人确认 | 我已阅读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并确认上栏银行结算账户,并保证所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各项内容准确无误,如在诉讼、执行过程中银行结算账户发生变更,将及时书面通知法院。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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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