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业主知情权 自治组织 受理范围
裁判规则
一、《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系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系两届业委会因内部资料移交问题而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治理,具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规定:物业所在地相关部门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亦规定: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收回。上述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作为专业性的指引规范,明确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内部有关资料移交纠纷的处理办法,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案例案号
一审: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2019)川0181民初1318号民事裁定书 2019年3月25日
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0630号民事裁定书 2019年6月4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基本案情
原告:都江堰市都江花园瑞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
被告:佘佐凤
法院经审理查明:
起诉人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出示并交付都江堰市都江花园.瑞园物业前三届物业委员会的所有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历年的收支账目、明细清单、流水账目、请款资料、付款凭证、资产负债表等);2、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起诉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被起诉人系前物业委员会主任,由于其管理不善,广大业主对此意见很大,经广大业主同意后经合法程序重新选定了现在的第四届物业委员会。起诉人依法设立后依法要求被起诉人将之前的财务状况给全体业主进行通报,被起诉人拒绝,严重侵犯了广大业主的知情权,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佘佐凤系前物业委员会主任,2018年6月22日经都江花园.瑞园业委会第三届与第四届委员商谈,移交“都江堰市都江花园.瑞园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都江堰市都江花园.瑞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公章),“佘佐凤”(法定代表人私章),共计叁枚印章。载明时间为2018年6月22日的《都江花园.瑞园业委会移交清单》复印件,载明:经都江花园.瑞园业委会第三届与第四届委员商谈,现移交“都江堰市都江花园.瑞园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都江堰市都江花园.瑞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公章),“佘佐凤”(法定代表人私章),共计叁枚印章。该清单“移交人”处由“佘佐凤”等三人签字,“接收人”处由“郑渝利”等两人签字,“监交人”处由刘某签字。
裁判结果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川0181民初1318号裁定:对都江堰市都江花园.瑞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不予受理。
都江堰市都江花园瑞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川01民终10630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现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两届业委会因内部资料移交问题而产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关于争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称佘佐凤系之前物业委员会委员,原告依法设立后,佘佐凤拒绝将之前的财务状况向全体业主通报,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诉请判令佘佐凤出示并交付都江堰都市花园瑞园物业前三届物业委员会的所有财务资料。本案系两届业委会因内部资料移交问题而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原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推荐理由
一、起诉人系因小区业主委员会内部资料移交问题发生争议而起诉,起诉人与被告人分别是新旧两届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起诉事项也是组织内部资料移交问题,所指向的权利主体是业委会,并不涉及具体业主的权利。因此,该争议属于其他组织内部争议,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争议。
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治理,具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六条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亦规定:“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收回。” 上述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作为专业性的指引规范,明确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内部有关资料移交纠纷的处理办法,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业委会不依法向业主公开有关财务信息,属于侵犯业主知情权的情形,业主因此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最高法院案由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中回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可见,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也明确了业委会有权代表业主利益在相当领域具有诉讼法上的主体地位行使诉权。但当侵犯全体业主知情权的侵权人既具有特定业主身份又具有业委会成员身份时,如何界定争议的内部性与外部性?就本案而言,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出示并交付财务资料”,争议标的是“出示并交付财务资料”,“出示并交付”的对象是新一届业委会,因此本案并未突破业委会的内部性。
推荐单位: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案件承办人:马明林
案例编写人:马明林、施苏秦
责任编辑:刘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