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川0181破3号
本院根据都江堰市鑫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已裁定受理都江堰市鑫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为都江堰市鑫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都江堰市鑫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7月5日前,向都江堰市鑫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158号OCG国际中心B座13层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610041,联系人:胡庆治 13558887575、胡定芳 18280072072、孙文军 18380185770;传真028-8543211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都江堰市鑫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都江堰市鑫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7月19日上午10时00分在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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