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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欺诈重罚10万,当心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一起破产欺诈行为的当事人

开出10万元的罚单
  发布时间:2021-06-28 09:38:2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2日,常州市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A公司)向市中级法院申请深圳市B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破产清算,律师王某为A公司的代理人。市中级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裁定受理A公司的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B公司的管理人。


在B公司破产清算期间,仅有A公司1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金额为1477978.81元,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后确认债权金额为571197.5元2020年7月20日,市中级法院裁定确认A公司的债权为571197.5元。


此后,管理人调查发现:


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B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被依法裁定终结。


 2017年5月10日 ·


A公司委托本案律师王某在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担任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2018年10月19日 ·


王某和A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A公司把对B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王某并在报纸刊登公告。

 2019年2月2日 ·


A公司向宝安法院申请恢复上述案件的执行。

 2019年5月22日 ·


宝安法院从B公司的连带债务人处扣划48087元至A公司账户。

 2020年7月7日 ·


B公司的连带债务人代B公司向王某个人清偿60000元,王某为此出具了收据。


管理人认为,截至2020年7月7日,A公司对B公司享有的债权实际已经获得两次清偿,共计108087元,王某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未向管理人主动告知,申报债权时亦未从其申报额1477978.81元中予以扣除,导致管理人错误认定A公司对B公司享有的债权数额




法院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


本案中,王某作为A公司执行案件的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理应知晓A公司获得部分清偿的事实,但在申请B公司破产以及申报债权时,均未告知法院或管理人;


其次,王某受让A公司债权后,在破产清算期间获得案外人的清偿亦未告知法院或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发现相关线索后才对相关情况予以说明。王某在破产程序中虚假申报债权,隐瞒债权已经获得部分清偿的事实,导致管理人错误认定A公司对B公司享有的债权数额以及法院的债权确认裁定错误。




王某的上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市中级法院依法对王某处以10万元的个人罚款。





法庭评论

虚假申报、刻意隐瞒、故意漏报等欺诈现象屡禁不绝。《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即将实施,不少人表达了对一些人可能会滥用个人破产进行破产欺诈的担忧。如何从机制层面彻底杜绝破产欺诈行为,让破产欺诈人不能为、不敢为,杜绝一些人“滥用得利”的企图,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保障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是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深圳作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的“第一实验田”,必须率先在反欺诈机制建设上“下硬功夫”、“啃硬骨头”,对破产欺诈行为高悬“法治之剑”,加快推进破产制度市场化法治化建设。


对于破产程序的所有参与方,本案是一个提醒!深圳破产审判必将坚持“逢漏必检”、“逢错必查”、“逢欺必纠”的“零容忍”原则,严格破产程序“诚实信用”的内在要求。切莫以身试法!赔了夫人又折兵!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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