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
调解员都会告知当事人,
需要进行司法确认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这时,
会有很多当事人一脸懵圈地问:
啥是司法确认呀?
这不都达成协议了为啥还得司法确认?
确认了之后有什么作用啊?
似乎有点一脸茫然@~@
既然如此~
事不宜迟~
本期就给大家重点介绍一下,民事诉讼中
“司法确认”的那些事儿!
有效、快捷、不花钱 !
下面这份司法确认操作指南,
大家请收好!
司法确认
都江堰法院立足于诉讼服务中心职能变革,逐步由传统单一服务模式向智能型、普惠式、多元化服务模式转变,构建“分流、调解、速裁、执行”诉讼服务工作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特邀调解、公证员、公益律师等多元解纷资源,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及时出具司法确认书或调解书,通过“立审执”联动衔接,强化随案执行、督促执行,促进案结事了,有效提升实质解纷成效。
请继续往下看!
Q1、司法确认是什么?
司法确认程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一种,它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在诉讼之外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自愿性、合法性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程序。
Q2、司法确认的三大优势?
成本低: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法院不收取诉讼费用
速度快:人民法院收到司法确认申请后,除特殊情况外,会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
效率高: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间无需其他手续
Q3、申请步骤是怎样的?
一、受理范围:
(一)非诉调解组织,包括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和其他具备调解组织职能的组织或个人根据当事人申请主持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二)人民法院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三)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案件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在申请撤诉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四)经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在律师、公证员的主持下达成的具有给付义务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申请司法确认。
二、提交申请:
(一)当事人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本院递交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或者不反对的,视为共同申请;
(二)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司法确认申请。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捺印或者盖章;
(三)申请可以由当事人自己提出,也可委托他人提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确认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三、递交材料:
(一)提交材料: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笔录、主持调解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的资质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在两日内补交。
(二)签署书面承诺:各方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签署承诺书,以书面形式承诺以下的内容:
1.出于解决纠纷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
2.调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3.调解协议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权益;
4.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四、司法审查程序:
(一)速裁: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速裁法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二)共同到场:审查司法确认案件应当通知各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审核。在线审查确认的,应当在线联通各方当事人进行核实。
(三)必要审查:
1.当事人应当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
2.审查案件基本事实是否真实、调解是否自愿、调解结果是否合法。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四)撤回申请或按撤回申请处理:
在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准许当事人撤回申请或按撤回申请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裁定书。
(五)确认申请:经审查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内容不能全部确认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对部分协议内容予以确认。
(六)修改释明:
调解协议用语不规范的,可以在不改变协议原意的情况下进行修改,并交当事人签字认可后按照修改后的协议予以审查确认。
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的,在人民法院释明指导后,当事人明确了内容,或者变更原协议或者重新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可以按照修改、变更后或者重新达成的协议予以审查确认,但应当在裁定书中加以说明。
(七)不予确认: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1.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3.违背公序良俗的;
4.违反自愿原则的;
5.内容不明确的;
6.具有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7.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八)告知解纷途径: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原调解组织申请变更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九)执行: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化解纠纷薪水到
近日,都江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团队成功处置11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快速为当事人追回拖欠的血汗钱,让农民工安心更安“薪”。原告曾某到都江堰融创融剑C1-2地块工作,被告朱某是班组组长,多次索要劳务报酬无果,投诉至玉堂街道办事处,都江堰法院驻玉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官获知情况后主动对接,依托“非诉调解+司法确认”模式,非诉调解“点对点”调解,按照现场立案、同步审查、迅速裁定、当场送达的流程,开启“讨薪”案件快速办理快速通道,被告人朱某承诺以银行卡转账方式给付工资及交通费,全部农民工对支付方案表示认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予以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效力,帮助11名农民工成功讨薪8余万元。
下一步,都江堰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特邀调解团队诉前发现纠纷、化解矛盾的积极作用,积极运用申请司法确认的一整套操作模板,畅通司法确认渠道,推动“特邀调解+司法确认”无缝衔接体系的形成。依托已有物业纠纷、产权担保纠纷等类型化案件联调联动平台,进一步加强“行业调解-公证调解-法官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模式,有力推动类型化案件“调解+司法确认”机制的搭建,扎实推进类型化纠纷诉源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