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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问题起纠纷 暖心调解续亲情
  发布时间:2022-10-27 10:22:21 打印 字号: | |

年老病多生活困难,子女拒绝赡养

    周某云与王某英夫妻有两个子女周某梅、周某,由于周某云与王某英年老病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特别是王某英年过耄耋,患有肺心病、肺气肿、肾衰竭等疾病,长期靠药支撑,尤其是秋冬季节更为严重,完全靠吸氧气维护生命,加之肢体四级伤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直由其夫周某云照顾,经济十分困难,但子女周某梅、周某却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周某云与王某英遂起诉至都江堰法院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暖心调解续亲情,老人老有所养

    承办法官本着“办理一个案件、重拾一份亲情、挽救一个家庭”的原则,坚持以温情化解家事纠纷。在深入了解案情后,以“拉家常”的柔和方式,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弥合亲情关系,并积极与老人及两子女面对面调解,耐心倾听双方的委屈及诉求。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充分结合中华民族的传统孝道及家庭亲情,与双方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在法官的努力下最终四人解开心结,摒弃前嫌,放下争议达成一致协议,子女周某梅、周某每人每月支付周某云与王某英赡养费400元,周某云与王某英的医疗费、保险费凭票由二子女各承担50%。至此,这桩因赡养老人引发的纠纷得以成功化解,老人的急难愁盼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晚年生活得到了保障。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羊有跪哺之恩,鸦有反哺之义。

希望每一位子女

都能主动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

让父母能够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共同营造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

让亲情的花朵在社会中绚丽绽放。




 

 

 

 

 
责任编辑:高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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